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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诊断证明、病休证明的规定
3/12/2021 10:09:30 AM    本站    17907

出具诊断证明、病休证明的规定


1.目的


规范诊断证明、病休证明的管理。


2.范围


本院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


3.定义


医学诊断证明包括疾病诊断、治疗、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


4.内容


4.1医学诊断证明包括疾病诊断、治疗、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是重要的法律依据。


4.2本院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有出具诊断证明、病休证明的权利。


4.3医师必须亲自诊查患者后方可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医学诊断书应客观、全面,每项诊断都应具备科学的、客观的诊断依据,并与病历中记载的病情和检查结果相符,主要处理意见应在病历中记载备查。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4.4医师开具的诊断证明书、休假证明,日期应填写就诊当日,补开注明时应注明补开时间,医师据病情严格掌握病休时间,原则上,急诊开具病休假时间一般不超过3天,门诊最长不超过7天,休息天数要大写,标明起止日期,并记录在住院病历或门()诊病历上。


4.5住院患者诊断证明由经治医师在病人出院时开具,加盖住院部专用印章。门诊患者诊断证明、病休证明必须由经治医师开具,患者应持当日门诊病历、诊疗交费凭据到门诊部加盖门诊部专用印章,方为有效,过期不予盖章。


5.支持性文件

5.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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