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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诊医师负责制度
3/26/2021 10:09:38 AM    本站    13950

 首诊负责制度  

1.目的

明确患者在诊疗中的责任主体,保障诊疗服务的连续性,规范医疗记录,做好告知义务;消除推诿患者的不良作风。

2.范围

适用于门、急诊、住院患者的诊疗过程。患者从进院就诊,到门、急诊诊疗结束,或住院治疗从住院到出院,在这个全程诊疗过程中,可能涉及门、急诊阶段和/或住院阶段,在门、急诊阶段一般由门、急诊出诊医师负责,住院阶段由所在科室的主管医师负责。

3.定义

首诊负责制指患者的首位接诊医师(首诊医师)在一次就诊过程结束前或由其他医师接诊前,负责该患者全程诊疗管理的制度。医疗机构和科室的首诊责任参照医师首诊责任执行。

4.内容

4.1第一次接诊的医生和科室为首诊医师和首诊科室,首诊医师对患者的检查、诊断、治疗、抢救、转科和转院等工作负责,认真书写病历,履行告知义务。

4.2首诊医师除按要求进行病史采集、体格检查、检查结果的详细记录外,对诊断已明确的病人应积极治疗或收住院治疗;对诊断尚未明确的病人应边对症治疗、边及时请上级医师会诊或邀请有关科室医师会诊,诊断明确后即转有关科室治疗。

4.3首诊医师对所接诊病人、 特别是对急、危重病人的检查、诊断、治疗、转科和转院等工作负责到底;首诊医师不包括医师接诊未挂号患者、患者所挂就诊号与所接触的医师不符或与科室(专科)不符的情况;复合伤或涉及多科室的急、危重患者抢救,在未明确由哪科室主管之前,除首诊科室主持诊治外,所有的有关科室须执行急、危重患者抢救制度,协同抢救,不得推诿,不得擅自离开。

4.4 诊断明确须住院治疗的急、危、重病人,必须及时收入院。如因本院条件所限,确需转院者,按转院制度执行。

4.5急危重症需抢救的患者的首位接诊医师即为首诊医师,不受其是否挂号,挂号与医师、科室或专科不符的限制;首诊医师首先抢救并及时通知上级医师、科主任(急诊科主任)主持抢救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和拒绝抢救。

4.6 对已接诊的病人需要会诊及转诊的,首诊医师应写好病历、检查后再转到有关科室会诊及治疗。急诊病人特别是危重病人首诊医生应亲自或指定护士护送并做好交接手续。

4.7 医务科对全院首诊负责制度实施情况实行全程监控,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和处理。

4.8 急诊病人由分诊台护士签署就诊科室,首诊医师应当做好病程记录、完善有关检查并给予积极处理。若确属他科情况及时请相关科室会诊,直到会诊科室签署接受意见后方可转科。

4.9 非我院诊疗科目范围内疾病,虽无法提供诊治,但必须先评估,患者病情状况,判断其是否存在急危重症情况。如果患者病情平稳,应给患者提供适当的就医建议,履行告知义务并书写转诊医疗记录。对急危重症需抢救的患者应当按照急危重患者抢救制度进行诊疗。

4.10当患者接受各种诊疗措施时,由每一个诊疗手段的实施者对这个诊疗阶段承担首诊职责,该实施者包括所有医务人员,不限于医师。

4.11凡不认真执行本制度而造成医疗差错、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给医院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者,追究首诊医师、当事人和科室的责任。

5.支持性文件

5.1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

5.2 《二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2012)实施细则》

6.记录

6.1 门诊、住院患者登记本

6.2 门诊、住院病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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